略評虎尾高中學生會2022年9月版組織章程
去(2022)年9月在虎尾高中學生會 Instagram 專頁上,看到組織章程修正案經班代會議通過的消息,非常好奇修正後的內容,只可惜沒有看到全文。前幾天無意間在學生事務資訊網看到此版本章程,閱後發現,立法技術、學生權利保障與學生會權力制衡設計,有長足的進展(過去行政部門幹部常有良好理想,但法制技術上卻有一些進步空間,參閱2020年7月版章程評析、2021年2月版章程評析)。
以下,初步提出一些不完整的看法,盼供未來修法參考。
1. 未依照修正程序,本次修正應屬無效
依照110年2月11日校務會議通過的組織章程第29條:「本章程由現任學生會會員代表修訂、校務會議通過,經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改時亦同。」學生會組織章程的修正,需要經過校務會議決議通過,並經過校長的核准。雖然筆者認為立法者是對學生自治缺乏了解,才寫出這樣錯誤的條文,因為:學生自治乃是學生可以自主決定的範疇,學生自治組織章程修正,理應由學生自治組織自行辦理,不需要學校的同意。然而,既然已經訂定這樣的條文,在修正時仍應遵循法定程序,才會合法。如果未依照章程明文規定的程序修正,本次修正應屬無效。
經查,111-1 期初校務會議紀錄並沒有提案修正學生會組織章程,因此,此次修正不合乎正當程序,嚴格而言係屬無效,應 (1) 提請校務會議追認,或 (2) 回歸適用 110 年的版本,才符合法治的程序。
2. 簡稱沒有列入法規的必要
第一條係仿人民團體相關辦法立法例,本次並未修正。但個人反對將「虎高學生會」簡稱列入,因為簡稱應該是約定俗成的用法,如何簡稱,聽任會員及會外人士(如他校學生會來訪貴賓)自行處理即可,無須列入。
除此之外,如同先前所說,以前簡稱「虎中班聯會」,2020年修正漠視此一傳統,將虎中班聯會改為虎高學生會,歷史傳承斷裂,個人並不贊同。
3. 宗旨
第二條將法源依據與宗旨合併規定,是極佳的立法例。相比110年版本,111年版本移除第四句「協助校務推展」的描述,但這個宗旨相當恰當,何況學校也有不少活動是委託學生會辦理,不知為何學生會要刪除該句?至於未被修改的「虎尾高中優良傳統」及「良好校風」的內容,有欠明確,是個若非無法實現、就是各自解讀的宗旨,應可刪去。
4. 第三條
第三條規定學生會的職務,但以總則篇而言,實屬瑣碎。會議之詳盡規定,允宜列入其後各章。
第三條是此次修正中,保留原有架構,但內容修正較大的條文。對比110年版本,本次正確地將第一款「會員代表」修正為「幹部」,值得讚賞。除此,「每學期至少召開兩次」被修改為「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對於學生會行政部門事務的推動,應更能發揮效率。
此版本亦將110年第二款「配合學校行政,由學務處指導辦理、規劃各項活動,並依學生會決議辦理」完全刪除。原有條文除了將學生會自甘降級為學務處下屬單位,還有混淆學生自治組織與其他學生組織(如社團聯合會)職能之虞。此次刪除,體現對學生自治正確理解。但仍要再次呼籲,學校應儘速輔導各社團成立社團聯合會,或由學生會活動部改組,以釐清學生自治組織角色。
修正條文第2款是原有條文第3款,但原有條文僅說「保障學生權利」,與第2條宗旨的意思重複,本次則更詳細地說明了如何保障學生權利。
修正條文第3款為原同條第4款移列,僅款次變更。對於本款「指派」用詞,本文認為應依校務會議議事規則修改為「推派」,或依整體修正後體系改為「選舉或指派」(參見修正條文第52、53條)
修正條文第4款係修改自原同條第5款,除明訂召開班即代表會議之次數外,亦本於民主的精神,增列召開該會議旨在「傾聽並廣納會員意見」。
本次修正亦將原條文第二項「(四、五點詳見第六章、相關會議)」這樣的註釋性質文字刪除,較符合我國法規的體例,作者贊同。
修正條文第4條移列自原第9條,並將「指導」改為「輔導」,較符合教育部範本意旨與學生自治的精神。最近有大學法修正草案認為「輔導」也可改為「協助成立」,讓大學減少干涉大學學生會,未來可考慮是否如此修改。不過,也要考慮到高中與大學畢竟仍有不同,審慎考量。
5. 會員章
第六條「具有國立虎尾高級中學學籍之在籍學生者」,文字運用有冗贅,應予修飾。「一率平等」亦有錯字。
第七條第一款「創制複決」,似乎未見於後續各章節相關規定,應該如何實施,需要規定程序,否則即成具文。第四款「請願」亦同。
第二款「幹部、組員」,為了讓全文體系統一,應該改稱「各部部長或部員」。(事實上,以學生會規模,宜稱「各組組長或組員」。)
第八條規定會員義務,惟繳納會費是否為義務?第二款用語是「得繳納」,代表此版本章程雖然預告了未來收取會費的可能(原有章程並無相關規定),但是會員仍可選擇是否要繳納。因此,本文認為繳納會費,並非義務,第二款應予刪除,逕於第六章規定即可。或者,參考他校立法例,在基本權利(如會員代表選舉罷免),有無繳納會費對會員權利不生影響,但在福利的部分,則可規定繳納會費者有特殊優待。可以將第二款改列為第八條之一,將會費相關的議題規定於此。試擬草案:
第 8-1 條(繳納會費者之特殊優待)
I 當學年度/學期繳納會費者,本會得減免其部分會內活動報名/入場費。
II 繳納會費與否,於第七條權利,不生影響。
以上草案的第二項,在解釋上應屬當然,但為了避免誤會,仍然列入。
6. 初步結論與建議
- 本次修正奠基於原有章程基礎,大幅修改學生權利保障與學生會權力制衡設計,值得讚賞。
- 本質上屬於行政組織法,卻模仿憲法體例,略顯不倫不類。不過大部分學校學生會修正章程,也是如此。
- 部分立法用語仍值商榷。
建議學務處可訂定《國立虎尾高級中學促進學生參與校務治理與協助學生自治辦法》,釐清學校與學生會關係;學生會可制定《國立虎尾高級中學學生自治辦法》,將學生權利保障從組織章程中抽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