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2020年7月虎尾高中學生會章程修正案
2020 年 7 月 14 日 108 學年度第 2 學期期末校務會議,通過由學務處提案的《國立虎尾高級中學學生會組織章程》修正案,但提案有不少問題:
一、提案程序
(一) 提案未依民主程序
章程第4條規定:「凡屬本校之在學同學即為當然會員,在校其權力(按:應為『權利』之誤)一律平等。」所以,虎尾高中全體學生都是學生會的會員。修正草案直接由學生會幹部提出於校務會議,沒有先徵求學生的意見,似乎也沒有經過班代大會討論,並不符合民主的精神。
(二) 提案應由學生代表直接提出
再者,會議資料並沒有列出提案的單位,這是文書組處理上的瑕疵。2020年7月14日會議後公告的記錄上,記載提案單位是學務處。但是,本項提案涉及學生自治事項,應該要由《高級中等教育法》明定的「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提案至校務會議。另外,班聯會的指導老師是訓育組長,並不代表班聯會是隸屬於訓育組的單位。因此,這項修正草案就應該是要由(虎尾高中實務上向來由班聯會主席出任的)學生代表提出,而不是學務處或學務處訓育組。
今(2020)年稍早向學務處生輔組長廖健佑教官請教服裝儀容規定問題時,他也提到:如果學生對規定有意見,就應該交由班代大會討論、由學生代表提案。校方對此應是有認識的。
(三) 提案用語混淆問題
最後,提案究竟是要做什麼,也沒有說清楚。案由欄位說:「本校學生會組織章程,提請本校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原本校班聯會組織章程同時廢止。」但是,後續的說明又說是「為因應現行潮流,本校班聯會組織章程擬修改為本校學生會組織章程」,依此看來,這只是對班聯會組織章程的修正。廢止一項法規,通過一項新的法規,是兩件事;「廢止 + 通過」與「修正」也是兩件事。提案並未清楚區分,令人無法了解提案背後的真正用意。
二、實質內容
本項草案部分修正條文(如第 12 條),涉及實質內容變更,可是修正說明欄位卻寫「僅修正序號」,是欺騙與會者的行為,可能導致校務會議做出錯誤的審查,實不可取;至於如第 5 條,除了修正序號尚有酌作文字修正,但修正說明欄位一樣只寫「僅修正序號」,雖然同樣是不正確的作法,但情節尚輕。除此之外,還有一些問題:
組織名稱(第 1 條)
虎尾高中班聯會組織章程是 2002 年制定,廖乃蓁主任主編的《70周年紀念特刊》也可以看到 70 學年度第 1 學期,就有召開「班長聯席會」(該書第46頁,現僅限校內瀏覽),應該就是現在班聯會的前身。可見,「班聯會」是虎尾高中學生自治組織固有的名稱。依中央規範[1],各校學生自治組織可以尊重歷史名稱而定名為「學生會」以外的稱呼,立法理由就有例示「班聯會」。例如,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直到 2020 年,學生自治組織還是稱為班聯會。本次修正條文的修正理由居然稱「學生會為各校固定名稱」,實屬對中央法規的錯誤理解。
整體組織架構的安排
草案第 10 條將會長、副會長於會員代表大會下。但是,正副會長是由全體學生普選產生,會員代表大會是由會員代表(班代)組成,而班代是以各班為選舉區產生,兩者民意基礎/代表性不一。另外,會員代表大會是學生會下的編組,而正副會長是領導學生會的職位,如此在理論上將產生會員代表大會主席地位高於正副會長的問題。
(雖然說,虎尾高中實務上班代大會主席幾乎都是班聯會主席擔任,而這會產生主席並非自與會成員中產生的正當性問題,但與本文欲探討的主軸無關,暫且不談。)
對「會員代表」一詞的定義
依照中央對「會員代表」一詞的使用,會員代表是由會員所選出,因此應該是指虎尾高中現行體制中的「班代」,而不是學生會行政部門的成員(班聯會幹部)。草案第 8 條提到會員代表產生方式是「選舉及徵選」,恐怕是錯誤地將兩者都視為「會員代表」,將造成中央注意事項與虎尾高中組織章程用語不一狀況。至於,如果將本條會員代表,理解為班代,將導致班代可以透過選舉及徵選產生,同樣會有班代未經民主程序產出,不具代表該班學生民意正當性的問題。
另外,學生會行政部門的成員,修正條文混用「幹部」、「組員」,亦應予以統一。
三、結論
本次修正草案,立法技術略顯粗糙,除了文字用語不統一(如第3章混用徵選、甄選)、筆誤(如第 8 條修正條文「其會員」應為「會員代表」),或是條文架構問題(例如 第 3 條屬於總則章,不應該出現對於職務的「明確規定」,修正條文第1項第1款有關召開幹部會議的次數,應該在幹部會議章節規定),的形式上小瑕疵外,尚有上述的問題。草擬者應再多加思考,指導單位(學務處)也宜負起輔導的責任,促成更正確的提案產出。
附帶一提,第12條規範新任幹部由現任幹部甄選面試產生,在《告白虎高》可以看到不少指出問題與提出疑義的貼文,但學生會卻未正面回應,也很可惜。
(本文原撰寫於 2020 年 7 月 3 日,2023 年 2 月 1 日擴寫,2024 年 3 月 18 日潤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