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2021年2月虎尾高中學生會章程修正案
文書組近日公告110學年度第2學期期初校務會議(2021年2月22日辦理)資料,第15頁以下為學務處訓育組所提出的《國立虎尾高級中學學生會組織章程》修正案。前一次的修正是在2020年7月(對該次修正的看法,可參見另一篇文章),依個人側面了解,兩次章程草案都是由學生會擬定,頗值肯定。此次修正重點,大致如下:
- 「幹部」全數改為「會員代表」。這裡,除了正副會長以外,公關、活動等各幹部,也包含109年7月章程所定「組員」,但實際上各組均只有2人,並無類似臺北市建國中學股長、股成員這樣的組長組員制度。
- 正副會長選舉機制:
- 現行制度:票選出來最高票者為會長,第二、三高票者為副會長。
- 新制度:正副會長聯名登記參選,得票最高組為正副會長,類似於我國總統直選後正副總統的產生方式。
- 原本每班只能最多推派2人,取消此限制。
- 新任會員代表(幹部)之產生,從原本「現任幹部徵選面試」改為現任幹部再加上準正副會長。提案者希望可「使其具備民意基礎」。
- 涉及學生事務會議之出席:
- 原本由正副會長其中一人出席,會內幹部、會議議題之受眾,「會內討論同意後」可以出席。
- 現在改成:校務會議由會員代表至少7名出席,其餘列席;其他會議由正副會長出席,其餘列席;議題受眾出(列)席方法同。
- 取消線上表單需要匿名,提交意見才會獲得討論的限制。
- 章程的修改權限由「會員」改成「會員代表」。
111級學生會的提案,相較前一屆在去年7月提出版本,有很大改善。不過,仍有幾點可以改進:
一、程序上的問題
首先,學生自治相關事務,應該要由學生代表自身於校務會議提案,因為訓育組長是指導老師,並不代表學生會隸屬於學務處訓育組。經由學務處提案,非但是多一道繁冗的程序,更是自甘矮化。(當然,訓育組長有指導的職責,學生會如果在提案前交由指導老師審閱提案,則無本文所指的問題。)
(2023年2月註:因此,112級學生會先「會辦訓育組」後「上簽呈」給校長,或是直接由訓育組長上簽,都是錯誤的做法,應該要發函給虎尾高中才對)
另外,很重要的一點是:2020年7月版本的組織章程,其修正權是在會員(第29條:「本章程由現任學生會會員修訂」),因此,學生會行政部門幹部如果要修正組織章程,若非經過班代大會決議,至少也要公開徵詢會員(全體學生)的意見。不過,這樣的民主程序在實務上執行起來相當麻煩,尤其原先訂定「會員」、也就是全校學生,會讓組織章程修訂跟臺灣2005年以後要修憲一樣困難。因此,筆者並不反對將章程修改權限改為班代大會等代議型機構,只是本次修正說「本章程由現任學生會會員代表修正」允許幹部自己就可以修(依據體系解釋,會員代表指的是行政部門的幹部,並不是班代),相當於允許行政權繞過立法權,雖可能是為了效率考量,卻也失去學生政府模式組成的學生自治組織中,權力分立的基本架構。
至於學生會這次修正章程,是否有讓會員知悉呢?學生會是否有發限時動態通知,無從查證(至少沒有設定成精選限時),不過可以確定它們並未以貼文形式公告於IG或FB。另外,第四、五次班代大會均未公告議程,且全學期五次會議均未公告會議記錄,因此也無從得知班代大會是否有討論這些修訂。
二、條文實際上的問題
(一)會員代表之定位
依教育部107年臺教授國字第1070102254號訂定的《高級中等學校輔導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運作注意事項》、立法理由、常見問答集及「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會組織章程(範本)」意旨,會員代表應該是指虎尾高中現行的班代,而非幹部(組員)。這點於去年8月已與前屆副會長、學務處訓育組長、訓育組幹事討論過了。
國教署分法是幹部、會員代表,分別對應虎尾高中之幹部(組員)、班代。如果按111級此次修訂,將會導致對應名稱變成會員代表、班代。中央之會員代表雖未明定名稱,但是與虎尾高中使用此名詞之指涉對象並不一致,可以預期未來會有不清楚此處對應關係者,產生適用上的疑義。為避免上述問題,以下均以「幹部」稱新法中的會員代表。
(二)幹部之民意基礎
2020年7月修訂章程的邏輯是:有正副會長去肯認擇選幹部,幹部就具有民意基礎。亦與學務處幹事去年8月告訴我的相同。
這似乎非常合理,但總覺得有哪裡怪怪的。這種由現任幹部決定下一任幹部的事,就算幹部對天對地發誓,都無法杜絕黑箱傳言的悠悠之口。去年告白虎高就因這種事,又掀起一波討論。
如能增加班代大會同意權,限制會長的權力,比較符合現代政治理論的分權制衡原則。參考其他學校規定,臺北市建國中學的行政部門幹部就是由班聯會主席(兼任行政部門領導人。該校班聯會三權分立下設行政部門、班代大會、評議委員會)或主席當選人提請班代大會同意任命(參考資料:吳秉儒,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學生參與情形與態度研究,建中人社資優班專題研究)。至於具體做法,建議由次屆會長向班代大會提名幹部,被提名人出席班代大會,回答班代提出、有關會務的問題,並由班代大會採無記名方式(避免人情票的問題),行使同意權。
(三)會議代表
修正條文賦予幹部出席各項學校會議(擔任學生代表)的義務。但是,學校會議討論事項繁雜,有的具有高度專業性,學生恐怕無法完全了解。建中現行就在傳統公關、活動等各股外增設「學生權益與權利股」,若學生會行政部門有單獨的學權業務部門,其成員也受過培訓(例如本屆一位副會長就參與過臺灣青年民主協會辦理之學生自治研習營隊),並讓學權部門成員出席各種會議,應該更能確保學生權益的受到維護。
然而,這樣做法會產生另外一個問題:部分會議要求須要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如校務會議),確保學生代表具有代表性。虎尾高中實務上只有會長符合此一定義,本次修改條文通過後,仍只有正副會長符合。
2023年2月註:國教署高中組張永傑組長在2022年7月14日第4屆與署長有約活動中,回覆筆者:中教法25條「經選舉產生」未指定選舉形式,因此,經由班代大會間接推選,也是適格的學生代表。按照張組長的解釋(但是筆者不認同他的解釋),倘若仍是由幹部出席,只要依前述建議,幹部經過班代大會同意才任命,就屬於「經選舉產生」的學生代表。
2025年7月補註:關於這一問題請參閱〈高級中等教育法「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如何解釋?〉。
另,依據修改條文寫法,所有會議都需要所有幹部出/列席,是否會給予幹部過大負擔?也需要留意。
(四)學生會章程修改宜具民意正當性
幹部不能代表所有會員學生(故我也不認同稱呼幹部為會員代表,真正會員代表應該是班代才符合此名稱的意涵)。建議:章程修改應先向全校學生公告,經班代大會決議後才能向學校提案。
(五)「會內」二字用法值得商榷
去(2020)年9月13日,我用 Messenger 傳給學生會一則訊息:
學生會由全體會員組成,幹部是經全體會員委託民選的正副會長組織,況且組織章程第8條又明載決策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班代會議),若將幹部私下決議稱為會內決議,有失妥當。
不過,學生會回答:「你好,我們已經收到了!但近期學生會事務比較多,可能要按照順序往後排定。」目前還沒有收到任何回覆……只能希望10年後再來看虎高學生會章程,能看到改善了。說「學生會幹部決議」、「行政部門決議」(不過我們沒有行政部門啦),應該比較正常。
三、展望
- 南二中甚至在校網設有校務討論區,學生姓名遮隱一字後可實名制發表意見自由討論(例如會顯示「陳O珍同學」、「薛O埠同學」),學校相關單位也會回應,是非常好的做法——總比在匿名網路平台討論好。
- 希望未來能將相關幹部分內事項寫清楚一點,並且建立完善的課責制度,以促其負責。
本文撰寫於2021年2月10日,2023年2月1日微調部分文字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