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教育法「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如何解釋?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校務會議的組成成員中,應該包含「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不過,有些學校仍然請學生自治組織推派學生代表參加校務會議,這種做法是否合法呢?
教育部的看法:包含間接選舉,合法
教育部110年12月20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161988號函訂定的《高級中等學校校務會議組成及運作注意事項》第4點立法說明「二、」提到:「……依據本法第25條『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之文義,前開『經選舉』之文義解釋及範圍,按其文義,包括直接選舉及間接選舉在內。……」由此可知,教育部認為間接選舉是可以的。
舉例來說,假設上述學生代表是由學生會會長自己指派特定人擔任,或由立法部門(比如:學生議會、班代大會)間接選舉產生,只要學生會長、學生議員是直選產生,那麼這就算是一種間接選舉。依教育部的解釋,此時所產生的學生代表,也是「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
個人見解:僅限直接選舉,不合法
以前例來說,學生代表確實可能經由會長或學生議員的傳遞鏈取得民主正當性。但是,教育部對法條的解釋只從文義出發,卻忽視了整部法規不同法條間的體系關聯。
我們只要看看《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2條第2項、第55條規定,就可以清楚了解。這兩條規範的是:高級中等學校的學生獎懲委員會,以及「對學生學業、生活輔導、獎懲有關規章研訂或影響其畢業條件之會議」,應該要有「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或學生會代表」出席。若我們對比第25條(只寫「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來看,《高級中等教育法》顯然有意區別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與學生會代表的不同!
因此,基於體系解釋,僅由學生自治組織推派的學生代表,應該不是《高級中等教育法》第25條第2項規定的「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只要是由學生會推派,而沒有經過選舉的(比如:學生會美宣組長、會長秘書等),都只能算是「學生會代表」,而不能解釋為「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
當然,如果學校是委託學生自治組織辦理校務會議學生代表選舉,學生自治組織只是辦理選務單位,校務會議學生代表仍由全體學生直選產生,則是合法的。
本文改寫自:黃振,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113年度補助大專學生研究計畫「中小學生參與學校行政之保障──以教育資訊公開為中心」(編號113-2813-C-305-019-H)成果報告,2025年3月30日,第25、2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