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性補助款
背景事實
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經立法院大幅刪減、凍結,其中決議要求行政院自行刪減636億元預算。行政院因此於2025年5月16日以立法院刪減預算為由,行文各地方政府,將114年度「一般性補助款」統一刪減25%。
問題
A市市政府為前述114年度一般性補助款遭刪減,向行政院提起訴願,請求撤銷原處分並給付遲延利息[1]。問:各地方政府之訴願,是否合法?是否有理由?
程序合法性
依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同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本件屬於憲法審判權或行政審判權?釋字498號解釋,就是因為立法院於審查中央政府總預算時,強制要求特定之臺灣省政府首長及官員列席備詢報告,否則將刪除或擱置審議中央對臺灣省的補助預算。臺灣省議會認為依憲法第147條第1項與省縣自治法規定,中央對省的補助款是依法補助,立法院的手段違反憲法中央與地方均權制度精神,聲請大法官解釋。解釋文說:
地方自治為憲法所保障之制度。……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之公務員未到會備詢時,立法院不得因此據以為刪減或擱置中央機關對地方自治團體補助款預算之理由,以確保地方自治之有效運作,及符合憲法所定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之均權原則。
其餘待補。
實體有無理由
行政院認為,依現行法的規定,一般性補助款是「得」補助,並非法定支出。
蕭文生教授接受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答詢時指出[1]:
若一般性補助款經過行政機關長期實務運作,變成行政慣例,加上行政程序第6條規定,對外就有拘束力,若中央財政沒有減少,就應該給。
其餘待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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