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色恐怖時期,虎尾高中的政治受難者
白色恐怖時期,虎尾高中的學長姊,也曾經在威權政府的陰影中,遭受殘酷對待。本文介紹兩位政治受難者:高草與漆聖剛,前者是虎尾高等女學校(虎尾女中前身)畢業生,後者是虎尾中學(男校時期)的學生。比起歷史課本中遙遠的政治風雲,從這些與我們在不同時代下身處同一校園場域的受難者故事中,更易成為理解歷史、理解自由與人權的入口。
壹、高草
高草 (1926-1952),莿桐人,虎尾高等女學校畢業。
1940 年,高草考入虎尾高中的前身「臺南州立虎尾高等女學校」。虎尾高女畢業後,被日軍徵召至華南戰場,在廣州當護士。1945 年日本無條件投降後,高草與其它華南地區的臺籍護士一起,被移交給國軍,編入「臺籍官兵集訓總隊女子大隊」,接受精神改造,在此認識來自臺灣的教官黃怡珍,還與一些臺籍日本兵戰俘組織讀書會。
1946 年中,集訓總隊女隊員返回臺灣,高草先後在莿桐國民學校(今莿桐國小)教書、在李萬居經營的臺北《公論報》上班,及在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擔任護士。此時的高草經由黃怡珍及其丈夫、臺大醫學院講師蕭道應介紹,協助中國共產黨臺灣省工作委員會(省工委)抄寫文書、傳遞聯絡訊息。1951 年回到雲林老家,在莿桐鄉衛生所擔任護士,但因引導中共前臺大黨支部幹部王子英到土庫一帶藏匿,王子英被逮捕後供出高草的協助,使得調查局在該年6月1日,逮捕高草。
藍博洲先生在《台灣好女人》一書中提及,高草被捕時月經來潮,逮捕過程中下體一路流著經血。林傳凱先生則在以〈流血的身體、寂寞的枯骨〉為題的一篇散文中提到,高草被關押期間,出現精神問題,例如(1)絕食、自殘、喃喃自語,(2)在牢房裡以經血寫下陳情書,或是(3)在審訊時咬破手指,血書「請原諒我,中華民國萬歲」等字句。
官方認定,高草加入共產黨,自願協助刻版翻印毛澤東的著作,擔任聯絡工作(國安局檔案中給了高草一個「匪高級女交通」的稱呼),涉及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的內亂罪,保安司令部軍法處於 1951 年 12 月 7 日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1952 年 2 月 22 日,於馬場町執行槍決。
高草的有罪判決與刑罰、沒收的宣告,已經在2018年由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撤銷。
參考資料
- 藍博洲,《台灣好女人》,聯合文學出版,2001 年,頁 45–71。
- 林傳凱,〈流血的身體、寂寞的枯骨──側寫「白色恐怖」下雲林地區的兩位女性〉,收於胡淑雯、童偉格編,《靈魂與灰燼:臺灣白色恐怖散文選 卷四 原地流變》,2021 年 4 月,頁 219–234。
- 政府檔案可參見:國家人權博物館(前促轉會製作),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 高草 頁面,2024 年 8 月 10 日查閱;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107 年 12 月 7 日促轉三字第1075300145A號公告,行政院公報 24 卷 234 期,2018 年 12 月 7 日。
貳、漆聖剛
漆聖剛 (1951-),江西省宜豐縣人。
根據警總起訴書、軍法判決所說,漆聖剛因為在1966年間,經常收聽中國大陸地區的廣播,受到影響。1967年9月進入臺灣省立虎尾中學後,先後在英文課本、國文課本上寫下歌頌毛澤東的文句,並在教室黑板上寫「打倒美帝蘇修」、向同學宣傳中共力量強大、應該崇拜毛澤東等,被司法行政部調查局發現,解送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事檢察官偵查。軍事檢察官嚴同暉以漆聖剛涉犯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在1968年3月6日提起公訴。1968年3月30日,警備總司令部簡易審判庭張玉芳軍法官作成判決,處漆聖剛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2年,理由主要是:
查「打倒美帝蘇修」係共匪欺騙世人,挑撥中美邦交之宣傳說詞,而頌揚毛匪,均有利於匪,而毛匪為叛徒,早經政府通令申討有案,被告漆聖剛於書本上書寫歌頌毛匪詞句,又在教室書寫有利於匪文字,並以言詞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已為多數人所共見共聞,其犯行應依以文字、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罪論究。
漆聖剛在1971年11月30日刑滿開釋。1995年5月,他依照《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規定,向「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申請給付補償金。基金會經過討論後,考量警總的軍事判決雖然有漆聖剛的自白、證人陳哲仁等人的證言,以及獲案的證物作為證據,但是所據以得到心證的事實「收聽大陸地區廣播」、「書寫『偉大的舵手、世界的領袖』於高中英文第1冊62面」、「在教室黑板書寫『打倒美帝蘇修』」都是言論、思想層次的行為,認為「本案非有實據」,在2001年3月通過予以補償。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也在2019年5月30日公告撤銷漆聖剛的有罪判決及被宣告的刑罰。
參考資料
-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1968年3月6日〈57警檢訴字第132號〉起訴書,嚴同暉軍事檢察官
-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1968年3月30日〈57初特字第23號〉判決書,張玉芳軍法官
- 漆聖剛,國家人權記憶庫
- 漆聖剛,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
- 公告撤銷案件查詢:漆聖剛(57)初特字第23號(108/5/30),法務部轉型正義業務專區